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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季乌鲁木齐市教师资格认定补充通知

2021-06-15  |  来源: 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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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补充认定工作的通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持有乌鲁木齐居住证者,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

2.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或在岗教师,可凭学校出具的证明申请认定。

二、申请者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

5.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中修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前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考试要求

1.参加2021年4月自治区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但未能报名或未能参加春季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者,参加此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补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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