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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南醉驾玛莎拉蒂案”,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还有一个模糊的印象。模糊印象都没有也不算什么,我们一起来简单梳理一下案件经过:肇事司机谭某涉嫌醉驾,并发生连续剐蹭后逃逸,在一个十字路口追尾正等红灯的宝马车,宝马车被撞出几十米后起火,事故造成2死4伤。这个案件令人群情激愤,大家都骂:又是酒驾!而评论区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不知名网友甲:“交通肇事还逃逸,7年有期等着你!”
仍不知名网友乙:“并非肇事逃逸!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死刑。”
(篇幅所限,网友讨论仅作部分摘录,详见下图)
网友们两边站,一边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情节,一边则认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编也不禁想,这到底是为什么产生了这样的分歧?是不是需要把这个问题好好说一说?于是就产生了今日的普法课堂。
既然两个罪名有分歧,那我们就来好好看看两个罪名究竟有何区别。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两罪最为直观的区别就是心态的问题,我们平常听得比较多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也就是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规,但却并不想伤害他人,只是结果事与愿违,仍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并且行为人实施了超超超危险的行为,有多危险呢,看表格中的实践典型情况就知道,无论是哪一种危险方法,都有很大概率造成多人死亡。
再回到我们的案例中来看,谭某酒后驾车,连续剐蹭后逃逸,仍然继续驾车冲撞并且案发时仍是高速行驶的状态。这就是明摆着知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有故意态度的,因而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