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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疆事业单位备考复习资料:刑法追诉时效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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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9年6月20日的凌晨,在湖南新晃县的某学校操场跑道下挖出一具遗体,后据公安机关调查,为一起16年前的命案。被埋地下沉冤16年的这具尸体为该校一名教师,邓某。2003年,邓某代表校方监督本校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在此期间发现承建人杜某违规操作,于是向上级举报。此行为被杜某发现后,对邓某怀恨在心,于同年1月22日伙同同伙罗某将邓某杀害后,将尸体埋进校操场一土坑内。案发后,时任学校校长的黄某(系行为人杜某的舅舅),为掩盖杜某犯罪事实,多方贿赂有关机关公职人员,致使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2019年4月,杜某因涉黑涉恶被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后供认出杀害邓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份,受害者邓某遗骸被终于挖出。

那么针对以上案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迟来的正义是否保鲜——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我们刑法中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湖南操场埋尸案间隔16年,且本案中的杜某及其团伙根据案件性质来说,涉及到的故意杀人罪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因此根据法条规定,应适用最长追诉时效20年,所以本案的追诉时效并未超过。

二、最长时效20年是否坚不可破——案件时间超过20年是否一定不能再追究?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来,当一个刑事案件已经被有关机关立案或受理后,那么它会排除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使犯罪嫌疑人侥幸的"亡命天涯",也依旧是在合法的期间之内。

其次,即使没有如上述所说,被有关机关立案受理,依旧是有可能被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来看,已过二十年的若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很多被尘封许久的案件,类似于南大碎尸案,北大投毒案等引起社会轰动但悬而未决的案件,在经过最高检的核准之后,依旧可以突破期限的限制,被予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