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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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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准则。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为什么说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同时,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第7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