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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疆事业单位备考复习资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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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民事侵权责任属于重点内容,除了需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几种责任形式之外,还需要对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熟练掌握。其中动物侵权责任是一种常见的侵权形式,在考试中常常会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责任形式的考察。《侵权责任法》确定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

1、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当其饲养的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当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优先推定动物园主观上存在过错,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动物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3、除了以上两种责任之外,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也常常会遇到第三种情形,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值得注意的是,此内容不仅仅适用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同样适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