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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半年昌吉州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公告

2021-06-10  |  来源: 昌吉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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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补充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昌吉州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补充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相应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昌吉州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昌吉州居住证者,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在昌吉州居住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昌吉州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昌吉州就读学校的);

(四)在昌吉州范围内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昌吉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或在岗教师,可凭学校出具的证明申请认定;

(六)在昌吉州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昌吉州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在新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

不受理以下情况人员的申请:同一申请人一次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考试要求

1.参加2021年4月自治区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但未能报名或未能参加当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者,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可进行认定。

2.受疫情影响,未参加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昌吉州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和昌吉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或在岗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毕业学科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一致的可直接认定,不一致或在校期间成绩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且成绩合格。

3.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上半年参加普通话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及时取得普通话证书影响报名的人员,如其他条件符合,可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认定。

凡考生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官网查询结果及相关单位复核结果为准,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体检要求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昌吉州各县(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昌吉州教育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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